农民工节后遭遇岗位麻烦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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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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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被重新认

  【案例】

  农民工王某,起早贪黑在某公司作保洁近五年。她与单位签的三年期劳动合同,于今年春节后到期。春节前她回家过年,当时还没听到啥说法。近日,她返回单位上班却被告知:单位成立了派遣公司,新成立的派遣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她们这些保洁工被集体转移给派遣公司了。再签劳动合同要和派遣公司签。

  单位还告诉她,此后她虽然还在这儿干保洁工作,岗位和工作范围没啥变化,可她是派遣公司的人了,工资、福利待遇都得和派遣公司重新商量确定。突然变成派遣公司的人,王某有点不适应,有一种“劳动关系被贩卖”的感觉。

  【分析】

  劳务派遣是一种用工方式,它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和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的情况属于“逆向派遣”,即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长期工作,但合同到期后,工作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使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劳动。而这种派遣是法律禁止的,《劳动合同法》6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部门被重新调

  【案例】

  农民工小姜在一货运公司当了8年押运员。该公司下属十几个分公司,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公司每年都要对分公司进行调整,这种分分合合导致各分公司所属员工的劳动合同要一年一签。而这一变一签,员工的工作内容没有啥变动,可工资会大幅度减少,其他待遇也会降低。因为今年变化更大,春节后小姜来公司上班,上上下下跑了大半天,还没有弄清自己属于哪个分公司的人,至于续签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如何还是没影的事。

  【分析】

  现实中,有不少单位会交替变化单位名称,注销、设立新公司,或创设、合并分公司。其他不说,单就小姜遇到的问题而言,其所在单位采取不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手法,很容易使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等每隔一段时间回到一个新的起点,进而损害员工的利益。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看,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变更名称而其自身没有发生变化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变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同样,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在没有消灭原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仍然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一方当事人,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仍应继续履行。

  就此,《劳动合同法》第33条、第3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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