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日益被证明的对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巨大危害,被告代理人则先是千方百计夸大其除草的益处,淡化忽略其危害,然后再以“两害相权”伸缩其相对危害的程度,从量变到质变施展其惯用的逻辑颠倒技巧,凡是这类涉及相对程度的事物,都是诡辩者施展伸缩腾挪空间的拿手好戏。该被告代理人说道:“原告列出的证据中提到说到国际机构(认定草甘膦为)致癌物。这只是其中一家机构,有很多其他国际机构认定,要从综合全面评判来看,对草甘膦的毒害并没有一个最终的结论。我们判断的原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农药肯定对环境造成影响,但是他也会抑制杂草,对人类是有益。在对两方面进行权衡,我们认为在目前阶段,孟山都生产了多年的农药,不宜轻易否定。所以采取了不公开的态度。但也会根据农药发展的情况,进一步判断。”可笑的是农业部的代理在施展诡辩才华时,其混淆逻辑把自己的逻辑也搅乱了,她说:“我们认为在目前阶段,孟山都生产了多年的农药,不宜轻易否定。所以采取了不公开的态度。”显然,其于法庭上混乱的逻辑已使其语无伦次,难道一公开其毒理学试验报告农达就被“轻易否定”了?显然,被告代理人内心认定公开其毒理学试验报告等同于取消农达。暴露出其自知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有鬼。但是从被告代理人这段话可以看出其反人性的逻辑。农业部的职责是什么?不论是作为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是作为农达应用的推广者,农业部都有责任和义务鉴别农达的安全性,以保证农业生产者、消费者、农村生态环境的健康安全。只有其安全性得到足够充分的证明,才能大面积推广使用。否则就不能推广,这是最起码的人性逻辑,只要还有点人性,就一定是这个逻辑!可是现在这个逻辑被颠倒了,农业部不仅在还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农达有足够安全性的情况下就轻信孟山都(隐瞒农达致癌等)的一面之词,并贸然帮着孟山都一起推广;而且在全球早已有众多试验报告证明其有致癌及一系列严重疾病的情况下,却仍然坚持“孟山都生产了多年,不宜轻易否定。”还是要把孟山都的商业利益置于中国人民的生命健康之上。被告农业部早就忘了自己还有维护中国人民食品安全的政府职责,这个职责要求其一旦发现农达存在安全性问题,则应立即采取措施去证明这些安全性问题的真伪,并且在确凿证明所有的安全性问题都不成立(即确凿证明所有能证明农达对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害的试验报告都是假的、错的)之前,应暂停农达的使用。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对其泛滥继续听之任之,甚至推之助之。化学除草剂本来就是化工农业路线造成的灾难,一条不可持续的死路。中国几千年的农业没有除草剂也一样种地长粮食,而且养育中华民族成为全球第一人口大国。自从有了化学除草剂,除草是方便了,但付出的却是人类承受不起的巨大生命健康的代价。自草甘膦除草剂农达1988年在我国农药登记以来,尤其是其这一二十年在我国大规模使用并取得垄断地位以来,我国癌症及各种严重疾病成爆炸性增长态势。这两者一致的迅速增长不仅在时间上高度相关,而且也与全球众多草甘膦农达安全性评价的动物试验结果(包括孟山都对公众隐瞒的自己的两年期动物试验结果)高度吻合。如此严重事态,居然还被农业部认定对公共利益影响还不够重大,还要怎样重大?对使用草甘膦除草剂喷洒农作物(包括进口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是否可能危及消费者的健康,被告本应在批准进口之前就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但其却一直无视我们的知情权。造成我们及全国十几亿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吃了这么多含草甘膦除草剂残留的农产品20多年。我们和很多消费者的身体可能已经受到严重伤害。现在请被告公布一下当初农药登记时孟山都提交的这个试验被告,就被告知涉及了孟山都的商业秘密,(我们对孟山都的什么“商业秘密”没兴趣,但不公开这个毒理学试验被告,就是拒绝向中国公众证明农达的安全性,那这个不能向公众证明其安全性的农达就不该在中国市场销售,让孟山都把这些有“商业秘密”的东西拉回去自己消费吧!)我们还被告知不公开这个试验报告对我们十几亿人的公共利益无重大影响,这是什么法西斯逻辑?难道一定要到人尽亡地尽毁,连孟山都都不再争议了,才算是重大影响?到那时,这个试验被告自然也就不用公开了,人都没了,还要报告何用?什么两害相权取其轻”!是卖除草剂重要?还是人的生命健康重要?但是在本案中,还远谈不到农达否定与否,也扯不上什么两害相权,我们的诉讼要求仅仅是要求公开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并未将取消农达作为诉求。全球是有很多机构对草甘膦农达有不同的声音,这种争议本身就说明其存在安全性问题,就连农业部的代表也不否认其有毒性,有毒性就是存在安全性问题,因此就更有必要公开其试验报告。这与是否否定农达,以及两害相权等等都根本扯不上,除非农业部认定这个试验报告一旦公布,农达必遭灭顶之灾。这只能进一步证明这个报告是见光死,有见不得人的猫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