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私宰千头生猪 主犯被定罪获刑

发表于:2017-03-1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我们的身体健康,而猪肉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主要的肉食品,其质量安全更是不容忽视。今天上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结一起私自开设生猪屠宰厂,无证屠宰生猪的非法经营罪案。主犯杨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无证私宰千头生猪 主犯被定罪获刑

  庭审现场

  2016年2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某号房屋私设屠宰场,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其本人负责购进生猪和批发销售猪肉,同时以每宰杀一头生猪26元的薪酬聘请王某(另案处理)为其屠杀生猪,共私自屠杀生猪1301头,非法经营数额达400余万元,每头生猪获利60余元,扣除王某工资2.7万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利约5.1万元。

无证私宰千头生猪 主犯被定罪获刑

  资料图片

  2016年8月2日凌晨2时许,执法机关在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某号房屋查获该私设的屠宰场,并抓获王某,现场查获已屠杀生猪肉383公斤、未宰杀生猪11头。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无证私宰千头生猪 主犯被定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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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心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国家畜牧部门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将被告人杨某某的非法获利所得人民币5.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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