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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就“三项补贴”改革答记者问,今年补贴这么发~(附通知全文)

时间:2016-05-03  来源:



近日,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针对此次农业补贴政策改革相关问题,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做了详细解答。



  1、为什么要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 


  农业补贴是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统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精神,财政部、农业部针对农业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了政策改革方案。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启动了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试点工作,将三项补贴合并为一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两个方面。在试点取得显著成效的情况下,2016年决定全面推开改革。


  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国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种粮比较效益低,主要原因就是农业发展方式粗放,经营规模小。受制于小规模经营,无论是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还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遇到很大困难。因此,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是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的迫切需要。在多数地方,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支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对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作用大大降低。因此,增强农业“三项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力度,提高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同时,调整完善现行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有利于我国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一步通过“绿箱”政策措施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



  2、2015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情况如何?农民有什么反应? 


  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为探索模式、总结经验,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选择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5个省开展“三补合一”试点,同时鼓励其他省份根据本地实际,比照试点省政策和要求自主开展试点。试点省中,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在全省范围内试点,安徽省选择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立县级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的6个县开展试点。非试点省中,天津、上海和河南等3个省自主开展了试点,且均在全省范围内试点。各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保持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提高政策效能。


  从2015年试点情况看,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方面,降低了政策实施成本。政策调整后,统一了农业“三项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程序,标准清楚明确,减少了基层多口径、多次核实种植面积的工作量,政策落实更加简便、快捷、有效。据湖南省反映,原来发放农业“三项补贴”前后共需发放20余次,合并后仅需1次,大大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支持了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是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新型经营主体解决“贷款难、贷款贵”难题。截至2016年4月底,已有13个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挂牌运营。各地还探索出了一些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好做法,如浙江省重点扶持粮食生产联合社服务能力建设,打造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全产业链,增加农业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湖南省开展“百千万”工程,重点支持100个产业化龙头企业、1000个农机合作社和1万户家庭农场,并对早稻集中育秧等重大技术推广予以补助。


  为客观评估试点成效,我们邀请了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村政策研究中心进行了第三方评估。从第三方评估结果看,三补合一后,耕地撂荒现象减少了,农民的获得感增强了,政策实施成本也大大降低了。据对5个试点省10个县、20个行政村、309户农民的调查数据显示,94%的农户表示接受“三项补贴”改革,而且农业“三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提高了政策满意度。


  3、今年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包括哪些内容? 


  在2015年试点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二是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近几年支持重点是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并推动担保业务尽快实质运营,切实缓解农业生产“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我们认为,通过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会发挥多重积极效应。一是有利于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将补贴与耕地保护挂钩,可以调动农民保护耕地、提高地力的积极性;通过统一资金审核和发放程序,可以减少工作环节,减轻基层负担,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有利于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加快进入规模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新阶段,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三是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加快发展。通过调整部分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强调其政策性、独立性和专注性,可以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有效缓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不足问题。




  4、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将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近年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大量涌现,但在发展中还面临着各种难题,我们认为其中最普遍的困难是由于缺乏抵押物,导致“融资难、融资贵”。为此,近几年我们重点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中央财政资金统筹用于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力争用3年时间建成政策性、独立性、专注于农业、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通过强化银担合作机制,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成长中的烦恼”。


  此外,我们也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可以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按照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给予适当补助;可以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开展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粮食生产托管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5、农民朋友关心的一个问题,改革后的补贴对象、标准、补贴发放的时间和方式有哪些要求?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


  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按照耕地面积、粮食产量、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等因素测算切块到省,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我们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力争于6月30日前将兑现到农民手中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将以“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兑现到农户。



  6、如何确保政策落实,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加强配合,扎实工作,确保完成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任务。


  《通知》明确,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省实施方案在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与农财两部充分沟通,正式发布后要及时报送农财两部备案,确保符合中央改革方向。《通知》还要求,省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督促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财政部、农业部将强化监管督导,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制度,适时对各地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及补贴工作经费分配的重要因素。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员会):

  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在全国范围内从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同时选择部分省开展试点,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从试点情况看,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方向正确,目标明确,操作简便,取得了预期效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一)有利于提高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将农业“三项补贴”中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明确撂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鼓励农民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实现“藏粮于地”,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促进了支农政策“黄箱”改“绿箱”,进一步拓展了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空间。同时,统一资金审核和发放程序,减少了工作环节,减轻了基层负担,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有利于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当前农业虽然保持增量增收的好势头,但数量与质量、总量与结构、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生产与环境等方面矛盾日益上升,特别是家庭小规模经营仍占大多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影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加快进入规模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新阶段,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三)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加快发展。长期以来,农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解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通过调整部分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并强调其政策性、独立性和专注性,既是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有效缓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不足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的重要举措,同时兼顾了效率与公平,适应农业产业升级对金融支持的需要,也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发展。

  二、主要内容

  2016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央财政已将2016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全部提前下达,其中下达黑龙江省、广东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资金,包含了需兑付给直属垦区农场和兵团团场职工的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由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当地省级财政、农业部门研究落实;年度执行中下达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全部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央财政通过上划部门预算下达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储粮总公司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全部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加强耕地地力保护。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二)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原则上以2016年的规模为基数,每年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予以安排,以后年度根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预算安排情况同比例调整,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鼓励各地创新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采取现金直补。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可按照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可以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要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粮食生产托管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探索将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组织成员。

  近几年,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印发的《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要求,重点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中央财政下达地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统筹用于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通过强化银担合作机制,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力争用3年时间建成政策性、独立性、专注于农业、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注入资本金的作用,尽快启动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营,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合理确定财政注入资本金的规模和节奏。

  三、保障措施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务必于6月30日前将需兑现到农民手中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让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进行沟通交流,赢得理解和支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省份实施方案在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与财政部、农业部充分沟通,正式印发后要及时报送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二)加强资金管理。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按照耕地面积、粮食产量、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等因素测算切块到省级财政,由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省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督促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后,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各地农作物良种推广工作可以根据需要从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省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密切跟踪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农业部。财政部、农业部将强化监管督导检查,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制度,适时对各地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财政部 农业部

  2016年4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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