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特大污染环境案7人团伙被定罪判刑

发表于:2017-09-14

  无相应资质,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法院近日对一起特大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刘庆善为首的7名团伙成员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直至单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本案的主犯刘庆善系鞍山市废品收购人员,鞍山市人,曾有犯罪前科,另外6人分别来自河北邯郸或辽宁省内的大连、锦州等地。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刘庆善7人于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被陆续采取强制措施。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13时许,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干警在鞍山市铁东区湖南常青转盘附近,将正在收购废旧电瓶的刘庆善以及被告人昝莲香抓获。经过对此二人的租住处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收购的废旧电瓶存放于此处,地上挖有渗坑并埋设暗管,坑内存有倾倒的废旧电瓶液。经查,刘庆善用工具将收来的废旧电瓶外壳打穿,使电瓶液可以流出,并将电瓶摆放在渗坑上方,让电瓶液流出,等电瓶液流净之后,再将电瓶移到别处待售。根据相关规定,涉案的废旧电瓶都是危险废物。

  随后,警方顺藤摸瓜,将卖给刘庆善废旧电瓶的魏某、杨某某、孙某某、李某、梁某抓获。经清点,刘庆善、昝莲香在租住处存放、已被处置的废旧电瓶总重量达16余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庆善、昝莲香等7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刘庆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昝莲香6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为此,判处刘庆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昝莲香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魏某等5人单处5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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