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通过表决 随意放生造成伤害要担责

发表于:2016-07-05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7月2日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以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为原则,其中对放生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在谈到“放生”相关条款时表示,把活的野生动物放回自然界,法律上有两个概念:“放归”和“放生”。“放归”更多体现在科学研究,通过人工繁育条件使濒危物种种群数量增加;“放生”就是普通老百姓为了做善事,把生灵放到野外。

 

     对于“放生”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市场上买的外来物种的放生,如巴西龟和一些鱼类,这种放生是禁止的,而且还设定了罚责,对随意放生外来物种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给予刑罚处理。

 

      “另一种是老百姓放生一些当地物种,同样不得随意放生,而且不能对当地生产、生活造成影响。这种放生要在科学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如果本地物种随意放生,如大量放生蛇造成人身伤害,或把人家饲养的动物咬死了,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旬认为更多的是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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