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策性粮食收储监管

发表于:2015-11-19

北京11月18日电 国家粮食局网站消息显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

通知称,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依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共同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含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社会库点),共同组织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共同对收购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对定点环节、启动环节、收购环节、验收环节、储存和出库环节作了明确要求。

通知强调,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等有关规定承担起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收储库点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受理并核查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案件,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农业发展银行对粮款支付违规企业要给予信贷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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