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儿童性侵曝光首次超过城镇

发表于:2017-03-24

   

  女童保护2017两会代表、委员、专家座谈会

  编者按——

  儿童遭受性侵害,是一个沉重又不能回避的话题。据“女童保护”公益组织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2014年公开报道的儿童性侵案件有503起,2015年为340起,2016年为433起。然而这些被曝光的案件仅仅是遭受性侵儿童群体的冰山一角,还有很多儿童因为种种原因隐蔽在这个数字之下。近日关注女童保护问题的两会代表、委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一同出席了2017年“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就如何进一步加大保护儿童力度,防止儿童遭受性侵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本报记者石亚楠

  近日,“女童保护”公益组织发布了《2016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这份最新的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共曝光性侵儿童案件433起,平均每天曝光性侵儿童案例1.21起,同比增长近三成;农村地区曝光案件首次高于城镇;熟人作案近七成,超六成性侵者为多次性侵;我国儿童防性侵教育现状形势仍旧严峻。

  面对性侵儿童案件多发、高发的现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业界专家建议,应加快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常态化教学,加强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建设,一定程度公开性侵儿童犯罪人信息并禁止其从事易于接触儿童的职业,同时加强专门的相关法律立法和完善工作。

  农村地区案件曝光首次高于城镇

  ——农村留守儿童遭受性侵受到更多关注

  在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案件中,受害者为农村(乡镇及以下)儿童的有329起,占比75.98%;受害者为城市(含县城)的有100起,占比23.09%。从2013年“女童保护”公益组织开始进行这项数据调查,四年来,这是农村地区公开报道的案件数字首次高于城市地区。农村儿童受性侵案件在2016年较以往受到了更多关注。

  “这并不代表城乡之间存在较大的案发可能性的差距,也就是说不是农村的儿童性侵案件远远多于城市。而是社会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程度,社会公众包括媒体从2016年开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状况开始给予更多的关注。”“女童保护”公益组织创始人孙雪梅说。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被性侵儿童以7~14岁的中小学生居多,一方面说明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更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侵害的目标,另一方面也显示出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小学阶段的儿童性安全教育缺失较为严重。

  “在儿童保护范畴,性的侵害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发生这种状况,跟目前我们在此方面的制度缺失有很大关系。尤其在农村地区,人们对制度的认识更加弱化,由此制度的约束就更无力。在农村地区的广大留守儿童,缺少父母的关爱使他们成为脆弱易侵害人群,提升大众的儿童性安全意识尤为重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说。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高级中学教师蓝春桃表示,国家应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教育的投入。“我有一个强烈的愿望,就是希望国家在教育投入方面可以创造更多的条件,让留守儿童能够随父母到打工的城市读书。父母正当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责任,孩子在父母的视野下生活,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性侵害事件发生的客观环境。”

  加强教育最行之有效的预防手段

  ——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

  过去一段时间,“女童保护”公益组织曾对全国31个省份的9151位家长进行过问卷调查。调查显示,68.63%的家长没有对孩子进行过系统的防性侵教育。更严峻的是,这其中,近三分之二的家长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从没有提及过任何防性侵方面的知识。

  “在一次调研时,我向一位校长了解到,现阶段初中生的生物课程设置上,用显微镜观察洋葱表皮细胞是必修,这个课要上三个课时,但是生理卫生这一章节呢?大多数老师讲到这都选择让孩子们自修。你们回家看吧,老师就不多讲了。更别提学校在学生性安全方面的教育了。”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副主任宋文珍说。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表示必须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家庭性教育是缺失的,学校性教育也是缺失的,整个社会性教育都缺失的。事实证明,单独进行防性侵教育是比较费力的。现阶段我们在研究如何将儿童防性侵的内容加入到中小学教材里。这门课程以家庭学科为导向,把性教育、法律常识、营养学知识、安全教育等统统纳入进来。”

  “现阶段的应试教育,它只是教会孩子们考试的规则,而生活常识恰恰是孩子们最缺失的东西。应该改变应试教育,把涉及生活常识的方方面面作为一门公民常识课程纳入到我们的教育体系中,破解教育功利主义,让教育更加有灵魂。”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集宁一中校长李一飞说。

  国务院妇工委办公室也在努力为孩子们创造更好的性教育环境。前几年开发的未成年人性知识小册子,共有三本,针对幼儿期、少年期和青少年时期三个不同年龄段的阅读需求,采用正面我是男孩、反面我是女孩的式样刊发。“这本读物我们已经发放到全国各地的18万个儿童之家里边。由于义务教育教材有比较严格的规定,这本小册子作为课外读物,用于孩子们基本常识的普及。”宋文珍补充道。

  专业化让被侵害儿童恢复身心健康

  ——专业、专心、专注,呵护未成年人笑容重现

  为已经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化的保护,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一支专业化的队伍。孩子们的身心能否恢复至被侵害之前的状态?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律师认为目前存在四大障碍,“第一是法律不健全,表现在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等;第二是资源不足,对未成年人性侵害后续处理专业力量不足,政府和社会支持力度不够;第三是孩子和家长自身的障碍;第四是社会环境的偏见。这些都需要全社会继续努力。”

  “从孩子们的需求来讲,他们需要多层面、多角度、专业化的救助,包括法律的救济、医疗的救助、教育的帮助以及庇护安置等一系列服务,应该是全方位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说,“应当完善对被性侵儿童的保护体系的建设,尤其着力加强社会救助机制和社会矫正服务的普及。”

  “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到了,要建立预防、监测、应急、处置、救助机制。这样的机制要真正启动起来,在学校、农村进行重点筛查,发现有问题的孩子要进行强制报告,通过科学的评估机制来帮扶,必要时启动应急机制。”宋文珍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潘度文说,“公检法系统需要建立一支专门的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并且具有较强的保护未成年人意识的办案队伍。希望有条件的部门,可以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办案过程中聘请心理老师,给孩子和家长进行心理支持。”

  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张彦红表示,全国县一级妇联都开通了12338妇女儿童维权热线,其中相当一部分投诉涉及儿童权益。除了热线,从省级到市、到县、乡、村各级妇联都有受理的渠道,如果妇女儿童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可以就近找妇联组织寻求帮助和服务。

保护被性侵儿童法律任重道远

  石亚楠

  李克强总理在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曾强调,儿童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发展的未来和希望。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要加强舆论引导,让尊重和关爱妇女儿童成为国家意志、公民素养和社会风尚。

  儿童,由于他们所处的特殊年龄阶段和心理发育状况,决定了他们对外界侵害的辨识能力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急需国家和社会共筑坚实的保护城墙。防止儿童遭受性侵害,构建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儿童权益,夯实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

  把儿童优先、全面保护上升为国家意志,给予儿童更加科学人性化的关爱,法律一直在路上。

  2015年8月,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取下,《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争议已久的嫖宿幼女罪,这是保护儿童法制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一方面,这破除了《刑法》自身存在的立法悖论,厘清了法条的法益取向,避免了在司法审判中借嫖宿幼女罪减轻刑责行为的存在;另一方面,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女童的人格尊严得以扶起,女童的权益得到更大力度的保护。

  与此同时,我们也依然清醒地看到,现存的法律制度对儿童遭受性侵的保护依然不足,给予被侵害的儿童更加细致周到的关爱,避免二次伤害,法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儿童精神损害重视不足。儿童遭受性侵,除了身体伤害不能忽视,精神世界的创伤更应重视。精神的创伤有时不会在当下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有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及慢慢呈现,由此需要漫长的心理治疗和疏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被害人只能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出诉讼,精神赔偿不在其中。而现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很局限,没有涉及儿童遭受性侵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门槛过高。当前的《刑事诉讼法》仅有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但是对于未成年的被害人,则没有相应规定。仅在第40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即不是申请即可获得法律援助,而是有一个前置的经济审查。而在侦查和审判阶段都没有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应规定。同是未成年人,是否也应享有法律援助同等的关怀?

  对男童的保护力度不够。根据“女童保护”公益组织出具的报告显示,在儿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例中,虽然女童遭性侵的比例达到92%,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有近8%的男童也在遭受性侵害,而且男童遭受性侵害更具隐蔽性。目前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侮辱、猥亵妇女罪改成了侮辱、猥亵他人罪,十四至十八岁之间遭受他人猥亵的男童获得了救济途径,那么十四至十八岁之间的男孩已经具备性能力,如其遭受性侵害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予以保护。

  如果当下每一条法律条文的更进就是对儿童权益保护的一次进步,比如我们可以继续推进性侵儿童罪的单独设立,在量刑上从严惩处。但从长远来看,如今的嵌入式立法的现状已经不足以适应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一套完备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体制必不可少。包括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警务制度、诉讼程序、法庭审理等,都需要专业的队伍才能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到实处。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对被性侵儿童进行完善保护的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但需要加快速度前行。在当下,加大对儿童遭受性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力度,将心理治疗纳入司法鉴定范畴;对受侵害的儿童提供司法全过程的司法援助;推动性侵儿童罪的单独立法。在长远,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建立全方位的司法保护体制,真正做到儿童至上、全面保护。法制之行,路在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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