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大修,释放了哪些信号?

发表于: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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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启动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进程。

据了解,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继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全面修订和2004年第三次修正之后的第四次修改,在包括“三块地”改革在内的土地制度改革加速的背景下,本次《修正案》的征求意见,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此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仍然聚焦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郑凌志指出,“草案中,修改补充的条款涉及41条,有关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的内容在当中占了18条,也是非常重要的18条。”


征地“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

据悉,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变动最多,包括征收范围、征地程序和补偿机制等。

一是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式的明确界定,与现行法相比,既缩小了土地的征收范围,也能够基本保障公共利益用地的需求。

二是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2002年实施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方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三是确立征地补偿费用的基本原则,以“两保”原则,也就是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的费用,用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年产值倍数法,不再将农民居住的地方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财产权明确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扫清“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障碍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修正案的另一大亮点是,排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现行土地管理法除允许乡镇企业因为破产兼并导致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之外,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

郑凌志指出,此次修正案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修正条款并不多,仅仅限于两条,但突破性很大,为落实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一是确立了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鼓励机制。二是统筹了入市改革和征地改革。三是留出了继续改革的空间。


村民可“有偿自愿退出宅基地”

相较于征地制度,宅基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制度改革更受关注。

据郑凌志介绍,此次修正案补充了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内容,规定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

不过,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郑新立指出,农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应该通过市场转让,不应由村集体收回再分配。

他认为,用“协商回购”取代“市场转让”,并把再分配的范围限定在本集体内部,完全否定了农户对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即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也否定了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民住房的商品属性。他强调,《土地法(修正案)》应成为推动改革的利器,不应为改革设置障碍。


来源:界面新闻、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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