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部农业规章或修或废,5部涉及转基因
锄禾网特别报道:
中国农业出大事啦!一大拨农业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或废,《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被修改,《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等被废止。其中,5部与转基因生物管理有关,涵盖安全评价、进口管理、标识管理等方面。
日前,农业部部长签署《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18部规章和4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和3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小禾了解到,此次大规模调整农业规章、规范性文件,是为了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激发基层农业发展活力。
有的文件是因为有了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因此对原有规章进行了废止。例如,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已经于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被废止。
转基因作物的管理,一直是全国人民关注的热点,小禾注意到,此次调整有5部规章涉及转基因作物,《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均有修改,《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申请简化程序规定(2006年10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736号)》《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申报要求(2007年3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822号)》被废止。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修订)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有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删去第二款第三项,
将第二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所需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提交的除外”。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农业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并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评价合格的,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删去第二十七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修改为“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所需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
第二款修改为:“农业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并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评价合格的,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4、《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申请简化程序规定(2006年10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736号)》被废止。
5、《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申报要求(2007年3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822号)》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