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建议
9月18日是《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社会意见最后一天,公益机构南京天下公于17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立法建议信,信件以特快专递及电子邮件方式同时寄出。在建议信中,天下公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共治的空间。
天下公负责人于方强表示,天下公对食药总局这一新规定表示欢迎。于方强说:“一年前,天下公食药总局制订了一个《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当时我们的一个立法建议就是:将食品和药品分别立法。现在看来,这一建议已经被食药总局采纳。”不过,于方强也对以《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为代表的一系列食品安全立法表示担忧:“现在很多食品安全立法都想达到‘史上最严’的标准,力图监管到食品安全的每一个死角,于是设立了很多看起来是创新、实际上根本无法达到的新的制度,这是一个危险的倾向。最终可能不仅不能保障食品安全,还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天下公在建议信中认为,食品安全并非监管越多越好,而是要监管适宜,要考虑到成本和效益,用最低的行政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食品安全保障效果。这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要点。仅仅依靠政府和一些企业,一味追求”零事故”,再多的资源投入也不可能完成预设目标。监管部门应该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奥委会”,而不是“国家队教练”。政府本身无法对食品安全负责,但是负有建立一个健康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从而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的责任。
以下是建议信全文:
南京天下公对《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尊敬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站总局:
我们是一家长期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公益机构,我们很高兴看到《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总局很可能已经采纳了我们在一年前提出的立法意见。我们对此表示欢迎。
2014年,总局就《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食药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我们提出的一个建议就是:将食品和药品分别立法,当时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应单独命名为《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现在,总局公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食品管理办法》)草稿,我们认为是一个非常明智的决定。对于《办法》,我们建议:进一步扩大“社会共治”的外延和内涵。和《食药管理办法》一样,《食品管理办法》也专门设置了“社会共治”条款。但我们现有”社会共治”的内容较少,不足以应对当前复杂的食品安全现状。理由如下:
现有“社会共治”条款规定模糊,容易引发歧义。
现有“社会共治”条款与2014年《食药管理办法》中的相应条款一字不差,但实际上,新的《食品安全法》对“社会共治”的认识高于这两个办法。新《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修订完毕,将于10月1日生效实施。该法第9条把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一起纳入“社会共治”范畴,但《食品管理办法》只列入了“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等”字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列举后煞尾”和“列举未尽”两个截然相反的意思。建议这两部办法与新《食品安全法》的“社会共治”条款保持一致,避免歧义。
保障食品安全是一项需要全民动员的工作,仅依靠政府和几个运营商参与管理无法达到这一目标。
现有《食品管理办法》充分调动了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但数以亿计的消费者的积极性并没有被调动起来。建议《食品管理办法》应强制网络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在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企业和政府的联系方式,并设立有奖举报制度,方便和鼓励消费者就食品安全问题举报和投诉。
保障食品安全是一项非常庞大的工程,任何组织都不可能保证100%清除食品安全隐患。因此,立法目标与其设定为“史上最严”,不如设定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目前,《办法》依然是一部行政主导的部门立法,除了在行政机关建立一套系统外,行政权力还延伸到了企业。在《办法》中,网络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了太多的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看起来有点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下属机构。但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看,要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执行《办法》,将会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以中国最大的C2C网站淘宝为例,搜索“食品”二字,就有138.61万个商品。如果按照《办法》规定,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及信息进行检查,对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信不是一个小工程。
如此,这一新政除了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引发企业的抵触情绪外,还会给网络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带来一种“食品安全是政府的事,与我无关”的消极态度,无法达到”社会共治”的预期。
我们认为,与其事无巨细地要求企业建立各项制度,设立专职人员替代政府机关履行食品安全监察任务,不如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制度,以鼓励举报为核心,以加大惩罚性赔偿为主要工作方法,在举报或事故被确认后,以”有无尽到合理义务”为标准,要求网络经营者,第三方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监管部门就真正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奥委会”,而不是“国家队教练”。政府本身无法对食品安全负责,但是负有建立一个健康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从而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的责任。
总之,我们认为,食品安全并非监管越多越好,而是要监管适宜,要考虑到成本和效益,用最低的行政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食品安全保障效果。这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要点。仅仅依靠政府和一些企业,一味追求”零事故”,再多的资源投入也不可能完成预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