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

发表于:2017-03-14

      当前,农产品批发市场缺乏全国统一规划、准入退出机制缺失、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不清晰……针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面临的种种束缚,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蔬菜研究中心研究员高丽朴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带来了关于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议案。

市场组织化规范化程度低

      高丽朴在议案中指出,我国自1984年建立了第一家农产品批发市场以来,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农产品批发市场4500多家,70%是产地市场,其中亿元以上的约有1600家。通过3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城乡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和其他零售网点为终端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为我国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连接发挥了重要作用,承担了约70%的商品农产品流通任务,形成了目前小生产、大市场、大流通的格局,对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保障市场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化和管理规范化程度都比较低,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批发市场法规建设严重滞后。

仅有一个30年前的“办法”

      从法规建设的现状来看,我国于1983年2月5日颁布实施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此后国家再也没有出台有关农产品市场的法律、法规。

      高丽朴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大规模集散农产品的场所,在市场选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运行管理、交易主体等方面都不同于一般的集贸市场,因此,《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内容已远不适应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要求。

      正是由于缺乏批发市场相关法规,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面临着一定问题,比如缺少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批发市场恶性竞争事件频发;没有以法律形式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提出品牌和分级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不清晰,如果批发商经营的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批发市场需要承担责任等。

应统一税费收取标准和方式

      因此,高丽朴在议案中指出,“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主要内容应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性质和地位,为理顺政府与市场开办者的关系、市场开办者与经销商的关系创造条件;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立必须事先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纳入统一规划,防止重复建设。

      此外,还应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经销商资格审核登记制度和经营准入制度,解决市场交易秩序混乱问题;明确入市交易农产品的信息披露和质量安全检测及溯源制度;明确政府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责任和义务,为政府投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开辟渠道;统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税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以减轻市场开办者和经销商负担;明确管理市场的政府主体,防止管理交叉、缺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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