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松诉侵犯名誉权案一审胜诉

发表于:2017-03-30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熊琳)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30日发布的案件播报了解,音乐人高晓松诉新浪微博平台公司及微博账户持有人侵权案已审结。

原告高晓松称,2016年7月,“王小呆V”与“八卦壹姐V” 在各自新浪微博空间陆续发布其与某影视演员谈恋爱的不实信息,并使用侮辱性文字进行诋毁。虽然其在个人微博辟谣,但不实信息仍存在,并被大量转载和评论,客观上对其名誉、声誉及社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发布关于高晓松恋情的虚假信息,引发广泛关注,造成了原告人格权益受损,侵害了其名誉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最终,法院判令王某、邵某均在其个人微博账户连续15日发布致歉声明,向高晓松赔礼道歉。判令王某向高晓松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20000元;邵某向高晓松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20000元。
新浪微博平台公司微梦创科公司因及时删除了涉案微博内容,履行了法定义务,故对涉及该公司诉请内容,法院不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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