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破坏生态者判罚增殖放流补种复绿

发表于:2017-08-30

  江西省在全省推行生态资源恢复性司法补偿,非法捕捞判罚增殖放流,破坏生态环境毁林盗伐判罚补种复绿。

  今年5月,江西省鄱阳县杨某义等6人禁渔期内在鄱阳湖水域使用国家禁止的机动底脱网船,非法捕捞水产品约3282公斤。当地法院日前对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判决,除判处拘役外,杨某义等6人还购买3282公斤鱼苗,由家属在鄱阳湖水域放流。

  2016年,江西贵溪市法院审理一起失火案,当地村民曾某引发大火,导致过火面积192亩,曾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缓刑期间要进山植树,在烧毁林地上补种杉木苗16280株,考虑到曾某的经济能力,法院认定补种年限为5年。

  江西省高院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14年至今,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969件,探索做出多起生态修复判决,通过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污染治理等形式,有效恢复被损害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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