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10 来源: 作者:子雲
高耸的烟囱、未完成的楼房骨架,烂尾的厂房,展示着一段未完成的历史。
负责人:最后那个资金落空了,项目也不能搞了,根据国家现在的政策也不能搞了。
数据显示,从2003年到2006年期间,因为产能增加远超过国家规划,3年间就有23个违规电解铝项目被清理,共计投资173亿元。停建和缓建的电解铝项目总能力达247万吨。加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电解铝企业亏损严重,停产停工,甚至关门倒闭。振兴集团的电解铝企业,也没能幸免。
虽然是企业经营出现了重大变故,导致了占用的土地没有能如期开发,但对于土地监管部门来说,让近一千亩的土地闲置这么长时间,其中的原因也让人感到了费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企业无力开发土地,情有可原,但对于土地主管部门来说,让土地闲置七年,既没有建设,也没有组织耕种,又是何种原因呢?
在河津市国土局,记者看到了山西振兴集团当初用地审批的备案资料。2007年8月,河津市人民政府下发“占用土地通知书”,同意将樊村镇芦庄村、常好村、固镇村、古垛村等四村共计66.0000公顷,作为振兴集团10万吨铝镁深加工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用地。但河津市国土局一名负责人特别向记者强调,这不是政府在征地,而是村民和企业相互合作,联手办企业,因此谈不上征地之后,政府部门不管理的问题。
企业经营出现了重大变故,土地没能如期开发,近一千亩的土地长时间闲置没有得到及时处理。
山西省河津市国土资源局某负责人:原来土地法实施办法上有村集体组织可以和企业联营办企业,也可以集体入股,也可以联合办企业,所以这个当时就按占地手续办。
为此,这位河津市国土局的负责人还专门给记者提供了振兴集团于2005年7月5日和4个村子的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入股、联办企业协议书”。其中规定了每年的分红金额为每亩1500元。河津市国土局的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既然是村民和企业联手办企业,那么就不能按照国家的法规,进行闲置土地的强制性收回,因此,这一千亩土地就这样荒到了今天。对于这样的结果,国土部门认为自己也无能为力。
但这样以耕地入股、联办企业的做法究竟是否合法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乐渭认为,这显然是在玩文字游戏,国家的法规根本不承认这样的土地转让。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乐渭: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像这样的一个情形,就根本就不能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必须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所以它尽管不是土地征收,是所谓的占用土地,也没有法律依据。
蔡乐渭告诉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蔡乐渭:从咱们的材料来看,实际上是通过这个协议来回避以租代征的一个形式,我认为在法律意义上,还是性质上属于以租代征。
专家认为,这种所谓“以租代征”的土地转让形式,在目前很多地方上也存在,但这是明显违反国家土地法规的行为,这是一种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违规行为。即便经过层层审批,但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这样的用地方式就是违法的,企业和村民签订的所谓联合办企业的合同,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蔡乐渭:它实质就是规避了土地征收的一个审批程序。同时也可能回避了,比如说用地转用的一个手续,还有可能逃避了缴纳相关的税费等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目前我们的法律也是禁止这种现象的一个存在。
带着法律专家对于这种土地转让协议的解释,记者再度询问了河津市国土局的这位负责人,面对国家明确的法律法规,这位负责人这样回答。
负责人:政府已经会都开过了,这要收回,进行收回呢,再和振兴集团就无关了。
谈到严肃的法律法规,这位负责人很快转变了此前对于此事的看法,不断强调河津市政府目前正在积极处理此事,这块闲置了七年的土地一定会尽快收回。当记者继续提出希望能够看看政府部门收回土地的相关通知文件时,这位负责人却这样告诉记者。
负责人:这没什么手续,政府研究决定的,收回去了。收回之后,老百姓能退给老百姓退,退不了的,暂时政府先给人负担。
半小时观察 规避法律行不通
我国是个耕地资源极其匮乏的国家,为了保护耕地,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农用土地的征用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早在1986年国家就颁布了《土地管理法》,2012年还公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但是在个别地方,一些政府部门却对这些法规视而不见、充耳不闻,面对舆论监督、上级检查,他们会想出种种貌似合理的理由搪塞推诿。看来我们缺的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尊重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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