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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并立”让妇女挺直腰杆

——看河北邱县如何在土地承包确权登记中保障妇女权益

时间:2016-05-03  来源:农民日报


 

     编者按: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各地陆续开展,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屡屡暴露,不少女性因婚姻关系变动等原因失去了本该属于自己的土地权益。如何从源头上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切实解决侵害妇女权益的重点难点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报记者从河北、山东和宁夏带来的报道——

 

     春回大地忙春耕。在河北邱县新马头镇东常屯村,正在农田劳作的姜玉得知记者采访,放下手头的农活热情地招呼着。回到家里,她拿出两张扑克牌大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个印有她名字的小红本清晰记录着她家承包地的地块位置、面积及土地四至等信息。“有了它,我们妇女心里就踏实了!”姜玉说。

 

     如何在土地承包确权登记中保障妇女权益?邱县积极探索、创新思路,让土地确权决策实施监督都有妇女参与,走出了一条在农村土地确权中女性权益维护的邱县路径。

 

     保障妇女“决策权”

 

     早在2012年,邱县就被河北省确定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

 

     为在农村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好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邱县成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指挥部时,把妇联列入成员单位。县里负责确权登记的部门——县仲裁办由一定比例女性组成。

 

     不仅是县级层面,在乡镇和农村负责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中,也要求女性占一定比例。全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机构有40人,其中女性15人,妇女占组成人员的37.5%。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共有300名妇女参与其中。

 

      “这一整套工作思路,确保了各级妇联组织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全程参与,只要出现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妇联组织就能出面为她维权‘撑腰’!”县妇联主席张素香表示。

 

     截至目前,该县已完成195个村44.8万亩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分别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89.8%;占全县家庭承包面积的93.8%。

 

     维护妇女“土地权”

 

     在邱县首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古城营乡东孟村,到处可见生机勃勃的春耕景象。

 

     村民田金娥站在地头告诉记者,“这个红本本就像城里人的房产证,以后到哪儿都有我的一份地。”原来,她婚前在村里分得人口地1.5亩,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原1.5亩人口地一直由他人代种。她多次要求归还均遭拒,并经乡村调解无效。最后,来到仲裁委申请仲裁。经过调查、开庭审理,裁决将1.5亩土地归还,依法维护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今年34岁的王某,曾嫁到梁二庄镇东梁二庄村,因感情不和,提出和丈夫离婚。离婚后,王某的2亩土地一直在婆家耕种,索要数次拒不归还。王某向县仲裁委员会提出土地仲裁申请,经调解仲裁,最终维护了她原来2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责令对方归还了其土地流转所得资金1600元。“这个本子就是我们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守护神’,有了它,就有了最有利的武器!”王某说。

 

     县仲裁办负责人郑金峰告诉记者,近年来已先后调解仲裁了一批涉及外嫁女和离婚、丧偶、改嫁妇女及其子女权益的案件,维护了妇女的正当权益。

 

     对在确权登记涉及夫妇平等权和妇女各项权益的处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凭双方签字的协议办理权属登记。不能签订协议的,作为争议,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对于确权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均要填写《确权问题登记表》,可以由当事人和县、乡(镇)、村干部及确权登记工作人员(含专业公司人员)填写,并要上报确权登记机构——县仲裁办备案,共性问题由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办法,个性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交由乡(镇)、村民主解决,并要把解决办法交县仲裁办备案。

 

      “啥叫确权,为啥要写你的名字?就是万一将来两口子过不下去了,你有资格拿走属于自己的东西。”新马头镇东常屯村妇女主任霍文梅,至今记得当时如何用通俗易懂的“土话”跟妇女宣传政策的场景。

 

     强化妇女“监督权”

 

     加强妇女在土地确权工作中的“监督权”是该县推进的又一项保护妇女权益的措施。

 

     张素香告诉记者,县妇联作为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行使监督权。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11人组成,县妇联副主席是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委员之一,已提出监督建议13件。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县妇联对拟选名单中对妇女有歧视思想的人员,勇于监督建议,取消3人仲裁员资格。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成立立案监督庭,由女性参与,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进行全程监督,把涉及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案件作为重点。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优先受理,把程序、证据、法律适用监督纳入重要议程。

 

     郑金峰说,充分保护妇女权益,在调节土地纠纷案中优先仲裁调解有关妇女的土地纠纷案件。2014年初,在手头有多个纠纷案件时,县仲裁办将古城营乡东杜林疃涉及8名妇女的纠纷案列为2014年第一个受理案件。

 

     同时,实施四公开两公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充分发挥妇女的监督作用,实施“四公开两公示”,即:坚持政策公开、流程公开、过程公开、信息公开,将确权结果以地籍图、信息表形式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让农户充分参与,保证了工作有序推进。

 

     山东94%以上村庄“女性证上有名”

 

     日前,山东省枣庄市妇联主席于青告诉记者,2015年以来,枣庄贯彻落实要求,97%的村庄通过“插页”方式,明确了农村妇女的“共有人”资格,实现了权证和登记簿上“女性证上有名”,从源头上保障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山东省妇联人士介绍,近年来,山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包括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内的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问题,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全省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等多项政策法规,切实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目前,山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接近尾声,有94%以上的村(社区)在土地确权证中补加“插页”,补打了“共有人”栏目,实现了“女性证上有名”。

 

     据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在出嫁、离婚、丧偶和招婿等类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得不到全面落实和维护上。山东每年因土地权益受侵害到县以上妇联上访的案件都在300件以上,农村妇女“要地问题”日渐突出。

 

     2014年12月,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要求各地在颁证过程中,无论采用什么办法进行登记和颁证,权证和登记簿上都要有妇女的名字,保证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挂“空挡”。

 

      “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求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的地方,要按照与承包农户登记簿‘共有人’一栏中一致的内容,印制一张与权证大小一致的插页,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发放到农户,作为承包农户权证信息的补充。还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的地方,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在印制经营权证时补加插页,一并发放到农户。”山东省妇联权益部人士说。

 

      “‘证上有名’是一个突破,为以后全面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机制奠定了基础。”山东省妇联人士说。

 

      “证上有名”之后,有利于农村妇女参与土地流转等家庭财产权益处分的决策,也可防止户主在未征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任意处置家庭承包的耕地和林地等,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特别是,农村妇女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可以主张权利。万一家庭解体,农村妇女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在主张共有份额的分割或补偿时拿出有力证据。

 

     采访发现,山东省人大以土地颁证过程中实现“女性证上有名”为切入点,通过建立妇女权益监督检查制度,逐步完善了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机制。据介绍,山东陆续完善了《山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涉地政策法规,从源头上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通过对“一法一办法”定期进行执法检查,推动职能部门制定措施,切实解决侵害妇女权益的重点难点问题。这种立法推动,执法检查发现、总结、解决问题的模式,对于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宁夏多方合力维护妇女“三权”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常信乡永华村丧偶妇女马秀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激动地说:“丈夫因病去世,我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在‘三权’确权中,通过乡村妇女组织介入,法院判定,今年元月15号,顺利拿到了土地证,生活有了保障。感谢党的好政策,感谢妇联娘家人……”

 

     2014年,宁夏自治区妇联联合农牧、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出台了全国首个《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永华村妇代会主任马秀萍说:“村里在土地确权工作中,重点为离婚、丧偶妇女争取权益,通过法院介入,村委会积极协调,使这些妇女们都登上了名,拿上了证,保护了姐妹们的合法权益。”

 

     在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再婚妇女,离婚案件的婚姻问题和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保护交织在一起,一方面需要妇女同胞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需要法律和妇女组织、农业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努力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随着城乡农村拆迁范围越来越大,家庭纠纷也越来越多,牵扯的经济利益数额也越来越大。银川市掌政乡孙湘琴(化名)与丈夫2009年结婚,婚后经过共同奋斗,新盖房屋七间并加盖二层。2014年房屋拆迁后,丈夫为了将孙某某净身出户,多次伙同其家人殴打辱骂孙湘琴,并分别于2014年、2015年连续两次起诉离婚。

 

     银川市妇女组织权益部门介绍,在这个案例中,承办律师接手孙某某的离婚案件后,连续多次和当地村委会联系,调查了解情况,虽经村委会再三联系及协调,原告均不予理会。为保护被告孙某某利益,承办律师请求村委会暂时冻结对原告家拆迁房屋的分配,待庭审后再分配。

 

     2015年7月8日,法院开庭审理孙某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认为被告孙湘琴与原告婚后没有任何财产,所有的财产属于其父母所有。针对原告的说辞,被告孙湘琴的代理律师出示了拆迁前房屋航拍图、拆迁协议、村委会和妇联的证明等有力证据,均证明婚后原告与被告所盖房屋的实际情况,证明涉案拆迁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拆迁面积中有一半系被告孙湘琴所有,待拆迁分配时直接划归归孙湘琴所有。

 

     宁夏自治区农业部门负责人表示,各个农村“三权”确权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房屋权益信访个案的受理调处,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再婚、离婚、丧偶等婚姻变动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房屋权益。下一步,在农村不动产权确权工作中,将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益纳入其中,确保工作中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专家建议,在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期内农村妇女婚姻关系变动时权益保护的具体办法,坚决制止和纠正土地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村妇女承包地的行为。此外,民政部门要依法指导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监督做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废改立工作。

 

     别让“平等”成空话

 

     如何维护农村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政策法规,并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这些法律政策有时却敌不过一纸村规民约。

 

     在解决这类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中,不让每个妇女权益遭受损失,是政府的责任。妇女本人的维权意识固然重要,但更加关键的是政策法律能够落实到位,切实保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合法权益。因而,从体制机制层面做好安排部署,防止政策法规在实践中跑偏走样就势在必行。

 

     不难看出,河北、宁夏在解决这类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妇联组织的介入起到了很大作用。一方面,当出现妇女权益受损的案件时,她们站出来为女性“撑腰”,帮助农村女性拿回自己的土地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当她们被吸纳进入确权仲裁部门,又可以帮助相关部门研究各类问题的解决办法,提出监督建议,依法行使监督权。而山东的实现权证和登记簿上“女性证上有名”,则从源头上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针对农村“三权”工作出现的诸多问题,一方面要积极探索适合当地条件的运行机制,保障婚姻关系变动的妇女应有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利用妇联组织等社会监督力量,健全体制机构,确保中央政策的广覆盖,以通过法律措施维护农村妇女的基本权益,让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形式上的平等转为实质上的平等,不让男女平等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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