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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农药管理条例》是关键
《农药管理条例》于1997年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药监督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2001年,国务院对《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过小幅修订。
20年来,我国已经从农产品数量严重不足的阶段走向粮食生产12年连续丰收的阶段,如今,农产品短缺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数量上的供求矛盾基本缓解。
与此相应的是,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坚持质量兴农,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绿色导向,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中央一号文件”还提出:加快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信息平台,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检验检测体系。
在专家看来,正是在此新形势下,需要对《农药管理条例》在体制、制度、措施等方面进行较大幅度的修订,以保障“餐桌上的安全”。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等。
李钟华认为,《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调整了农药管理体制,将改变农药管理“九龙治水”的现状。将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并强化监管手段,表明国家对农药行业的管理将更加明确,同时也会更加严格,有利于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
郑凤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农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正是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从几个部门管到现在一个部门管,解决了监管缝隙和互相推诿责任的问题。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对农药使用者义务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
郑凤田认为,《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后,关键还在于执行。现实中,生物农药价格贵、效果不高,价格不高、见效快的农药往往是剧毒的,这将给农业监管部门带来监管上的难题。此外,我国的农药生产、流通、销售环节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监管力量不足。
郑凤田建议,针对农药管理中存在的使用剧毒农药、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可以通过社会共治和第三方监管的途径解决,“消费者对农药是最敏感的,怎样将消费者的力量加入到监督体系中,加强第三方监管,值得考虑”。
据悉,农业部正抓紧制定《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为修订后《农药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李钟华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随着相关操作细则的出台,农药管理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了。
制图/高岳